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2017-05-27
苏整美协〔2017〕29号
各医疗美容机构: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严肃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包括未经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微整形各类会议及医师违法非法行医等)开展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迎接国家、省、市“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
附件: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